大陆法系主要适用于法国和德国,以及奥地利、比利时、荷兰、意大利、瑞士、西班牙、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和亚洲、非洲、拉丁美洲的一些法语国家或地区。大陆法系是指起源于罗马法,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,所以大陆法系也叫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。1896年,德国在《法国民法典》的基础上制定了《德国民法典》,后被一些国家效仿,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-德国法系。

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,后扩展到许多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,包括美国、加拿大、印度、巴基斯坦、孟加拉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。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、英国法系和判例法系。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。是指从11世纪开始在英国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,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,并以英国为榜样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