区域统筹也叫统筹单位。根据国发〔1998〕44号文件规定,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域(含地、市、州、盟)确定为统筹单元,也可以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县(市)作为统筹单元。各单位和职工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本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,实行统一政策,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、管理和使用。铁路、电力、远洋运输等跨地区、生产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和职工,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。原则上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四个直辖市在全市范围内统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