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禁养犬包括藏獒、意大利纽波利顿犬、法国波尔多犬、阿根廷杜高犬、英国獒犬、拳击犬、杜宾犬、卡斯特洛犬、高加索犬、纽芬兰犬、科蒙多犬、罗威纳犬、灵缇犬、德国牧羊犬、阿富汗猎犬等。

2.为了加强养犬管理,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城市市容和社会公共秩序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3.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。

4.养犬实行严格管理、限制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,政府部门执法,基层组织参与管理,公众监督,养犬人自律。